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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的商标官司
·[作者:商虎网 来源:www.9448.net] 更新时间:[2008-06-12] 点击次数:471次

  一个品牌一旦有了知名度,就会有人做出很多的仿冒品。有的品牌可能会置之不理,但是彪马却十分看重这个美洲豹的商标,因为商标就等于一个品牌的脸面。

   事件1

  提起“彪马”,体育运动迷应该不陌生,2006年世界杯上,意大利足球队曾身披“彪马”战袍,最终捧起大力神杯。昨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成都一体育用品商店业主未经许可,擅自在自己销售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彪马”标志,最终被法院判赔两万元。

  “这件衣服是‘彪马’的?”今年初,一些市民在购买的衣服上发现“彪马”标志,但厂家和经销商等却并不出名。

  今年3月19日,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彪马公司)的代理人和公证人员,在市民吴某的店里买了一件T恤。这件T恤的正面、衣领、背面及挂牌上,使用了“豹图形”“PUMA及豹图形”商标,衣服的挂牌上还印有厂名、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及经销商。

  “在我们许可销售的正品T恤及挂牌上,的确印有‘PUMA及豹图形’‘豹图形’商标,但这件T恤标牌上印的厂家、商标使用被许可人等,实际并未获得我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彪马公司认为,吴某销售假冒T恤等侵权商品,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随后,彪马公司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自己经济损失3万元,并登报道歉。

  法院查明,彪马公司在我国依法注册了“PUMA”“豹图形”和“PUMA及豹图形”,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包括T恤、衣服等。法院认为,吴某销售的T恤,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其行为已侵犯了彪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吴某的侵权行为主要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不宜赔礼道歉。”承办该案的法官说,法院结合吴某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及范围、时间等因素,最终判令吴某赔偿彪马公司两万元,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商品。

  去年,国际知名运动品牌“彪马”(英文PUMA)所属公司宣称,他们发现福田区某商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使用其注册商标“豹图形”的男士拖鞋,认为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将商场告上法庭,提出商场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并在报纸上登报道歉三项要求。昨日上午,福田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事件2

  据了解,生产彪马牌运动服装的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公司,在去年6月份的时候,认为福田区某大型商场里面销售的一款拖鞋上的图案是该公司注册的“豹图形”的商标,而该鞋并非原告公司授权生产。

  于是,该公司员工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到大型商场里面以16.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该款男式拖鞋。公证员现场监督,并由公证员对所购物品进行公证封存。随后将该商场告上法庭。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没有当庭表态,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针锋相对

  ※ 原告

  拖鞋商标形似彪马“豹图形”

  “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为原告独创并在运动衣、运动鞋等产品上使用,“彪马”公司早在1978年就在中国注册了“PUMA”商标、“豹图形”商标和“PUMA及豹图形”商标。

  获得注册后,原告在中国大量使用了上述商标。这些假、仿冒产品的存在,一方面严重侵蚀了原告正牌产品的市场,另一方面,假、仿冒产品一般质量较差,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后,也跟着认为原告产品质量低下,给原告声誉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商场销售的男士拖鞋上的图案与该公司的“豹图形”相同、相类似,所以请求5万元的赔偿是合理的。

  ※ 被告

  原告须证明该图案似“豹图形”

  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是“豹图形”,而商场销售的男拖鞋的商标与该图案有明显不同,商场看不出拖鞋上的图案有豹的图形,再说原告也无法证明商场卖的拖鞋图形与“彪马”公司的图形相近,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此外,商场只是销售了两双该类型的拖鞋,拖鞋是从批发市场上批发来的,没有任何销售合同,一共进货也就是300元,商场接到原告的反映后,立即将拖鞋卸下货架,根本没有给原告声誉造成任何影响。原告提出的五万元损失赔偿没有任何依据,作为原告应对其赔偿损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

  商场销售假冒、仿冒商品

  “豹图形”标志在1978年就在中国注册,包括便鞋和运动鞋,其中便鞋里面应该包括拖鞋,根据工商总局对鞋子的分类,“豹图形”的商标应该包含拖鞋。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能将自己的商品(含服务)与他人的商品(含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消费者购买该拖鞋主要就是看这个“豹图形”的标志,并会认为该鞋子是彪马公司生产的。所以商场售卖的拖鞋是“豹图形”相同的。为了打击侵权行为,原告进行了大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由被告销售的“男拖”产品,为使用了原告“豹图形”商标的产品,而该产品的厂家或者销售者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生产或者销售,商场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仿冒商品。

  原告没在拖鞋上注册商标

  原告公司没有在拖鞋上注册其商标“豹图形”,也没有生产“豹图形”拖鞋或提供生产“豹图形”拖鞋的样品,注册商标中没有包括拖鞋。便鞋与拖鞋是完全不同品种的鞋,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原告公司不享有拖鞋使用“豹图形”商标权,也无权依其注册的商标权起诉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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